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快我省藥品第三方物流產業健康發展,根據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加強藥品第三方物流監督管理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根據《湖北省藥品第三方物流驗收標準(試行)的通知》(鄂食藥監函〔2011〕426號),原已確認承擔藥品第三方物流業務的企業,應當在2019年12月31日前按通告規定重新向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告知承諾。
二、根據原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加強對跨區域設置倉庫藥品批發企業監管的通知》(鄂食藥監文〔2016〕48號),原已批準異地設立藥品倉庫的企業,鼓勵按照通告規定在2019年11月30日前按通告規定重新向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告知承諾。
三、藥品零售連鎖企業委托藥品批發企業或藥品第三方物流企業儲存配送的,按照通告規定在2019年10月31日前按通告規定向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告知承諾。
湖北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9年9月4日